2007年3月4日 星期日

捷運概論

捷運概論


阿捷

澳門特區政府委託香港地鐵公司進行的捷運系統可行性研究,在今年三月進行了公開諮詢,引起澳門社會上的廣泛關注,雖然諮詢己經結束了兩個月,但時至今日還有不少市民對┌捷運┘這個名詞一頭霧水,連一些本地媒體的報導也把捷運、地鐵、輕軌、架空軌道等概念搞混了,在這種情況下的公眾諮詢成效是可以想像的。
起源
捷運對於澳門來說是新鮮事物,實際上捷運系統的歷史可以追溯至200年前的十九世紀初,故事發生在大英帝國的首都倫敦,該市的人口在1800至1831年間,上升了幾乎一倍,高達175萬,街道不勝重負,上班時間市內開始出現┌塞車┘的情況,城外的富人乘坐的馬車沒法順利到達市中心。於是倫敦市政府開始公開徵求解決方法,經過多個方案的對比、研究,1853年倫敦市最後決定了築一條讓當代人驚訝的地下鐵路,由於財政問題,直到1860年才開始動工,1863年1月10日終於完成,這條才6公里長的地下軌道揭開了地下鐵的序幕,也開始了捷運系統的歷史。
定義
倫敦地下鐵﹝Underground﹞一般被視為捷運系統的開端,但捷運並不能完全等同於地鐵,捷運﹝Rapid Transit﹞是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方式,使用專用動力,享有專用路權,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附近地區旅客的集體運輸系統,簡單來說,地鐵是在地底下行走的捷運系統,捷運這個概念包括了地鐵,而所謂專用路權,是指該列車使用與外界交通完全隔離的軌道、通道。┌捷運┘這個中文名字在台灣地區比較常用,在大陸與香港一般把┌捷運┘這個詞當成專業術詞,日常很少使用,香港機場有連接東西大堂的小型列車,此種很難稱呼、分類的列車即被機管局稱為┌旅客捷運系統┘,算是一個特例。
分類

在介紹捷運﹝Mass Rapid Transit﹞的概念前,先在這裡解釋一個更廣泛的名詞,大眾運輸(Mass Transportation or Mass Transit)。大眾運輸(Mass Transportation or Mass Transit)之法定名詞首見於1964年由美國詹森總統簽署的「都市大眾運輸法案(Urban Mass Transportation Act)」,其定義為「係指巴士(Bus)或軌道或其他運輸方式,無論是公有或私有,提供公眾使用的規律且持續之一般性或特殊性服務者(但不包括校車、租約車或遊覽車)」,並且依據該法在運輸部(DOT)設立聯邦都市大眾運輸總署(UMTA)專責管理大眾運輸事務。後來伍屈克(V. R. Vuchic, 1979)將大眾運輸更明確的定義為「指都市或都會區內之旅客運輸系統,具有固定路線、固定班次,並按規定收費,供一般大眾使用的公共運輸系統」。
因此,我們可以理解捷運系統是一種快速的供一般大眾使用的公共運輸系統。可以按運輸量分成兩大類,一類為高運量捷運系統﹝Mass Rapid Transit﹞,每小時單向運量可達四至六萬人次,一般是以與鐵路列車標準相近的重軌列車運行,香港的地下鐵即採用類似系統,也有少數城市採用膠輪列車於高運量捷運系統,如巴黎地鐵。而運量較小的捷運系統稱為中運量捷運系統﹝Medium Capacity Rapid Transit﹞,澳門政府有意引入的正是這類系統,該系統每小時單向運量達一至三萬人次,一般採用輕軌列車,台北的捷運木柵線即為中運量捷運,而輕軌列車﹝Light Rail Transit﹞的行走方式有很多種,包括鐵輪、膠輪、單軌、倒掛、自導、磁浮等等,輕軌列車的定義相當廣泛,有軌電車也可說是廣義的輕軌列車,不過電車不具有專用路權,故不屬捷運系統範疇。「輕軌」一詞首度出現於國際公共運輸聯盟 (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nsports Publics, UITP) 1978年在布魯塞爾召開的「輕軌委員會」會議上。「輕軌」名詞的產生在於區別傳統鐵路系統與高運量捷運系統,施加在軌道上較重的荷載重量。委員會中對輕軌的說明:輕軌屬於軌道運輸的一種型式,它可以一步一步地在傳統街車、行駛於專用車道之運輸等不同階段中發展。每一個階段都可以是最終階段,但仍保留進化到下一個更高階段的可能性。 此後,相繼出現不同的輕軌定義,他們共同的特徵是定義都十分寬鬆,以適切反映輕軌運輸最重要的兩項特性:「因地制宜的彈性」與「不斷成長或變化的可能性」。
關於澳門捷運系統的公眾諮詢,顧問公司先後提及過輕軌、地下化捷運、膠輪列車,事實上三者並無矛盾,三種稱呼只是就列車的軌道系統、架設方式、行走系統三個方面作分類,他們所提倡的,就是在地下行走的輕軌膠輪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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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基建辦公室官方網站資料http://www.git.gov.mo/tc/aboutu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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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輕軌捷運集體運輸系統首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