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4日 星期日

路權:涉及空間與社會資源的分配原則

路權:涉及空間與社會資源的分配原則
韋柏

在一次舊同學的婚宴上,鄰座的舊同學剛好服務於政府交通規劃部門。於是,我便向他請教:澳門的私家車、電單車越來越多,行人的空間受到嚴重擠壓,為甚麼政府不想辦法抑制私有機動車輛的增長?他理直氣壯地說:澳門是自由市場經濟,政府不可能干預私人的消費行為,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多建道路、停車場。

他的回答著實令我目瞪口呆,一個答案可以折射出多方面的無知與偏見,以及落後於世界潮流的城市發展想像。例如,對自由經濟的庸俗理解到了令人噴飯的地步,而且將交通行為視為私人消費更是無知,居民的空間移動絕對是一項集體消費,涉及城市空間的公平正義分配原則。動輒以多建道路、停車場來解決交通問題,更突顯了規劃者想像力的貧乏,不幸地,檢視政府在交通方面的施政方針,確實與我那位舊同學的思路相差無幾;就連日前提出的捷運方案,整個邏輯也似乎只是將集體運輸塞入地底,騰出地面空間用來容納更多私有機動車輛。

就算以主流社會盲目崇拜的自由經濟邏輯來看,放任私有機動車輛霸佔路權(right of way),其實是對自由市場經濟之基本原則(私有產權)的嚴重侵犯,因為私有機動車輛所產生的大量外部成本(包括能源耗用、全球暖化、空氣污染、噪音污染、肇事成本、擁擠成本等),需要由其他沒有享受私有機動車輛便利性的市民共同負擔。各種研究可以證明,社會對於私人交通工具有鉅額之補貼,根據美國學者Litman在2000年之研究指出,機動車輛之總成本中有1/3為外部成本,在都市區域之尖峰時段更高達46%。而郭瑜堅在2003年對台北都會區的研究中,從已付出與未付代價來看,電單車旅次已付出代價占所有旅次成本之34.28%,未付出成本高達65.17%;私家車部分已付出代價為59.44%,未付出代價為40.55%。從未付出之百分比來看,社會每日補貼一個私人交通旅次的成本比大眾運輸高達9.11倍。澳門每平方公里擁有2,432輛電單車,密度是台灣的7.4倍,政府有沒有研究過社會到底補貼了多少資源給私人交通工具?

世界上愈來愈多的城市主政者、規劃專業者以及市民,開始認同「地面公共交通工具乃街道之延伸」,而街道則是城市生活的核心所在,不應該只局限於密封式的單一運輸功能。人們認為公共交通工具應回歸街頭——因為公共交通工具的「道路單元使用效率」最高,平均製造的污染最少,是最尊重集體利益的交通形式。

在這當中,最核心的觀念是路權重新分配,就目前來看,私有機動車佔據了更多的道路資源,當地面的空間日益擁擠的時候,將大眾交通工具往空中或地下延伸,是不符合人權和公平正義的原則,因為能使用地面的往往是那些可以開著車,社經地位居於高位的人,而大眾交通工具的乘客常常是經濟、社會地位較低,或在移動能力上居弱勢的社群(殘障者、老弱婦孺、低收入者、學生、家庭主婦等),卻被剝奪地面路權,必須往黑暗無止盡的地下鑽,或朝空中爬。無論是2003年版的架空輕軌,或是2005年版的地底捷運,我們都看不到澳門捷運方案對社會進步、對促進社會公義有任何承擔的可能性。
一個進步的交通計劃,應該顧及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甚至對弱勢社群的特別照顧。因此,公共交通工具理當被分配到都市環境裡最好的一部分:地面街道,並應享有優先行駛的權利,以提高一般市民對交通工具的可及性,同時不與都市活動脫節。至於私人交通工具,則應該轉向使用高架或地下的立體車道,或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外的地面街道上行駛,如此才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原則,以及都市「成長管理」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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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基建辦公室官方網站資料http://www.git.gov.mo/tc/aboutu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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